公告國教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國際交流作業要點

一、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推動教育部訂定之原住 民族教育五年中程計畫,培養原住民學生領導知能,增進國際視野及 格局,加強對國際事務之理解及參與,特訂定本要點。

二、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參加本署舉辦之青年領袖營高階訓練結訓, 擬赴外國進行國際交流者,得依第五點規定向本署申請補助。

三、原住民學生擬進行國際交流之國家,以具原住民族文化特色之美國、 澳洲、紐西蘭為優先。

四、國際交流參訪行程之內容,以該國與原住民有關之受保護文化資產、 非營利組織、非政府組織、社會教育機構、大學院校、智庫研究中心 及其他相關地區、組織、機構為主。

五、原住民學生依本要點申請補助者,應於本署每年公告申請截止日前, 填具報名表,並經就讀學校核轉本署核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六、本署得邀集學者專家及機關與學校代表審查前點申請案後,依行政程 序核定補助對象及金額。

七、前點審查基準如下: (一)參加第二點青年領袖營高階訓練在營表現:占百分之二十。 (二)在學期間學期英語成績:占百分之二十。 (三)其他特殊優良表現:占百分之二十。 (四)口試:占百分之四十。

八、依本要點補助之原住民學生,每年以二十五人為限;參訪行程,以八 日至十二日為原則;學生每五人,配置隨團輔導教師一人;教師及原 住民學生,每人以補助新臺幣十萬元為限。

九、受補助原住民學生應於回國後二個月內撰寫返國心得報告,並視需要 ,參加本署自行或委託學校或機構辦理之成果發表會、經驗分享、檢 討會、本補助申請說明會及其他活動。

十、前點活動委託辦理者,受託學校或機構應於參訪行程結束後二個月內 ,依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要點規定,檢送成果報告報本署 辦理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