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

臺中市政府教育局 函

旨為臺中市政府教育局函來文轉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公布

(一)主旨:轉知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10年1月13日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1491號令公布。

1、依據教育部110年1月19日臺教綜(五)字第1100006537號函辦理。

2、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522號(網站http://www.president.gov.tw公報系統)。

3、檢附總統令修正公布學校衛生法第十三條條文 學校發現學生或教職員工罹患傳染病或有造成校內傳造成校內傳染之虞時,應會同衛生、環境保護機關做好防疫及監控措施;必要時,得禁止到校。

4、為遏止學校傳染病蔓延,各級主管機關得命其停課。並應協助學校備置適當之防疫物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