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

主旨:檢送教育部修正「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練習因應COVID-19防疫注意事項」(以下簡稱注意事項)1份,並自110年11月2日起適用。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0年11月1日臺教師(一)字第1100149029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10月28日「宣布自11月2日至11月15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新聞稿相關措施及規定調整,爰修正旨揭注意事項第4條「學校表演藝術類團隊防疫管理措施」部分規定,修正內容請詳閱「修正規定對照表」。

三、請各校團隊確實遵循本注意事項進行練習,並隨時注意中央 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最新防疫政策。

四、檢附原函、旨揭注意事項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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