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

主旨:衛生福利部業於111年3月9日以衛授疾字第1110200228號公告修正「自主健康管理對象應遵守及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臺中市政府111年3月16日府授衛疾字第1110059151號函辦理。

二、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本(111)年3月7日起調整入境檢疫及居家隔離對象之檢疫/隔離天數為10天,需配合調整確診個案接觸者、通報個案之追蹤管理天數,衛生福利部爰辦理旨揭公告修正,修正內容為公告事項「一、應自主健康管理對象及期間計算方式」之第(一)、(二)項,修正重點如下:

(一)非屬居家隔離/檢疫對象,經通報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並檢驗陰性者,原應自發病日或與來自國外有發燒或呼吸道症狀人士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修正為10天。

(二)曾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病人接觸或疑似被傳染者,其中執行自主健康管理者,原應自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確診個案最後一次接觸日之次日起算實施自主健康管理14天,修正為10天。

三、該部於110年3月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031號公告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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