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年3月2日 行政會議討論通過
一、為因應數位科技發展及便利本校師生體驗數位閱讀及行動學習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為本校教師及學生,並用於 iWagor 行動學習課堂使用。
三、借用規定
- 平板電腦供教師發展行動學習教材、教法及研究用,經教務處認可之 iWagor 種子教師得優先申請借用,借期為三個月,一般教師借期為一個月。
- 課堂內之行動學習運用,由授課教師於三日前預約登記,上課前由資訊股長將相關設備 (iPad、Apple TV、Airport等)推至教室,並依指示安裝環境使用,下課後立即歸還。分組上課之班級由教師指派固定人員負責借還工作。
- 課堂使用時每位學生須依座號領用平板電腦,使用前檢查完整性,有任何問題應立即反應並登記,以釐清責任。
- 歸還時需由資訊人員檢查設備完整性後,始完成歸還手續。
- 平板電腦使用過程產生之所有資料(文件、照片、影片等),使用人應自行備份,歸還後資訊人員將進行系統重設,不負資料保管之責。
- 若無特殊原因而逾時歸還者,停止借用乙週,再次逾時則停用兩週,以此類推。
四、毀損或遺失處理
- 如因人為因素產生損壞致無法正常運作時,管理單位得要求使用人賠償,或停止其借用權利,情節嚴重者送交校內相關單位處理。
- 平板電腦等相關設備應依規定之程序操作並善加維護,倘因不當使用造成損壞時,使用人應自費修復。若無法修復或修復後無法恢復原功能者,依總務處財產管理相關辦法賠償,並限期一個月內完成。
- 設備如有遺失,以使用人自行購回原機種為原則,如因停產或其它因素無法購回時,得以新版代替或賠償原設備價款。使用人應於遺失日起三十日內購回,逾時除依規定賠償外,移交相關單位處理。
五、其他注意事項:
- 遇有特殊情形時,將通知使用人提前歸還不得異議,如未依規定歸還將以逾期方式處理。
- 使用人應尊重智慧財產權並恪守相關法律規定,無論故意或過失導致觸法者,皆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 本要點未盡事宜,得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本要點經行政會議討論通過,陳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