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調整居家隔離及檢疫者就醫感染管制措施

主旨: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調整居家隔離及檢疫者就醫感染管制措施,並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就醫限制,請查閱。

說明: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年5月12日肺中指字第1113800117號函辦理。

二、因應居家隔離及居家檢疫之天數已縮短,並考量自主健康管理者延後非急迫性醫療對降低傳播風險之助益已顯著降低,且可能造成就醫困難,爰修訂「居家隔離及檢疫者接受醫療照護時之感染管制措施」,說明如下:

(一)調整居家隔離、檢疫病人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入境次日起7日內之門/急診就醫、住院及接受居家醫療之感染管制措施。

1、門/急診:應於提供照護前,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若為「確診者符合採檢陰性解除隔離條件且距發病日3個月內」或「已完成COVID-19疫苗追加劑接種達14天(含)以上」者,得免除篩檢。

2、住院:建議收治於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依病室空間配置,以多人1室收治為原則。同室收治者建議依居家隔離/檢疫身分、性別及相近期滿日等進行分艙照護。如需繼續住院,可於與確定病例最後一次接觸或入境次日起第7日再進行1次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核酸檢驗,檢驗陰性者,可移出專責病房或隔離病房。

(二)取消自主健康管理者相關就醫規範,包括民眾不需延後非急迫性醫療、不需主動與本局聯繫安排就醫等。醫療機構於提供照護時則依循標準防護感染管制措施。

三、有關「公費支付COVID-19檢驗費用申報及核付作業」,配合旨揭感染管制措施檢驗相關費用申報,若具COVID-19相關症狀者,請以序號001(符合病例定義或經醫師評估須採檢者)進行申報;無COVID-19相關症狀者之核酸檢驗,請依序號005(居家隔離/檢疫/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或期滿相關採檢)進行申報;門/急診病人抗原檢驗,請以序號007(居家隔離/檢疫之門診及急診病人)進行申報。另請確實依前述檢驗原因進行申報,勿因檢驗結果為陽性而逕予更改申報類別。

四、旨揭感染管制措施已置於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全球資訊網/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專區/醫療照護機構感染管制相關指引項下,請自行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