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場規則及定期考試補考規定

一、本校學生參加本校考試,必須遵守本規則之規定。

二、入場及作答前注意事項:

  1. 學生參加本校舉辦之任何考試需穿著校服(如段考、模擬考、複習考、補考等),惟參加補考應攜帶學生證正本及請假單,否則視同違反考場規則,不得入場參與考試。
  2. 考試當天,請依照學校(或老師)所指定之座位入座,並將課桌椅反向放置或抽屜淨空,書包一律整齊放置於教室外走廊,以班為單位統一處理。請班長協助:於黑板寫上「考試時程」、「應到人數」、「實到人數」、「缺考人數」。
  3. 考試文具自備,不得在考場內向他人借用;桌墊下不可放置任何紙張物品。
  4. 非考試必需之物品,不得攜入試場,且應整齊放置於教室外走廊。
  5. 考試期間請關閉手機,且不得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及MP3等),違規者除依校規處分外,該科目成績以零分計算。

三、作答注意事項:

  1. 考試開始後逾10分鐘不准入場。(至教務處報到)
  2. 考生應將電腦閱卷的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卡上,非電腦閱卷的選擇題及非選擇題作答於答案卷作答區內,違者該科或該題不予計分。電腦卡限用2B鉛筆畫記,且電腦卡上確實劃記班級、座號、姓名,如因人為疏失導致卡片不能讀取或影響他人權益者(如弄髒、畫錯座號、沒畫座號等),一律扣分。
  3. 答案卷需確實寫上班級、座號、姓名,違者一律扣分。
  4. 答案卷需用藍色或黑色筆書寫,違者以零分計算。
  5. 作文寫作以黑色筆書寫。
  6. 考試時如有任何舞弊行為(包含協助作弊),一經查獲,立即取消考試資格,並依校規處分,該科成績以零分計算。

四、交卷離場注意事項:

  1. 待下課鐘響始得交卷。學生不得要求提前交卷。
  2. 收卷時必須親眼目睹自己的答案卡或答案卷已交至監考老師手中;若有事後補交至教務處者,將視情節輕重扣減該科分數,嚴重者零分計。
  3. 考試結束鈴響時,所有學生需靜坐待監考老師收齊答案卡或答案卷,並清點無誤宣佈下課後,始可離開教室。

五、考試時必須遵守考試規則,並服從監考老師之指揮及監督。如有下列情事者,由監考老師送交教務處移送學務處處分之。

  1. 違反下列各項者視情節輕重記警告。
    • 未於規定時間交卷。
    • 交卷後於走廊、樓梯口喧嘩、逗留,屢勸不聽者。
  2. 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小過一次,試卷視情節酌予扣分,不准補考。
    • 喧嘩、互相交談或左顧右盼。
    • 未依座位表入座。
    • 考試期間,無線電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等)響起。
  3. 違反下列各項者記大過一次,試卷以零分計,不准補考。
    • 故意作聲或誦讀自己的答案。
    • 夾帶或偷看書籍及蓄意舞弊。
    • 交換或傳遞答案。
    • 偷看他人試卷或以答案示人。
    • 桌面上或應用文具上留有字跡,且與該科考試內容相關。
    • 冒名頂替或請人代考。
    • 使用任何無線電通訊設備(如呼叫器、行動電話及MP3等)從事舞弊行為。
    • 其他重大舞弊行為者。
  4. 成績複查:
    • 教務處於定期考試完畢後會發放各班成績校閱單;成績若有問題,請於發出後二個教學日內至教務處更正,以利成績校閱之完成。
    • 定期考試成績若有問題,請連繫任課教師聯繫,由任課教師至教務處填申請單,必要時附上試卷,更正之。
    • 若平時成績有問題,亦請與任課教師聯繫,並請任課教師至教務處修正。
    • 成績校閱完畢之後,不得因任何理由進行修正。

臺中市葳格高級中學學生未參加定期學業成績評量成績處理原則

中華民國104年10 月05 日 行政會議訂定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第六條。

二、適用對象: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學業成績評量(以下稱定期考查)全部科目或部分科目,報經學校核准給假者。

三、給假標準:

  (一)、公假:由學校行政單位於定期考查舉行一週前提出,經校長同意者。

  (二)、病假〈含產前假、娩假、育嬰假、流產假〉:須出具醫學中心、區域醫院或地區醫院證明。

  (三)、喪假:限直系或三等親以內親屬逝世,須出具相關證明。

  (四)、事假:限重大且突發之事件,於定期考查前,由家長具實向教務處提出,經校長核可,並完成請假程序者。

三、缺考成績處理方式:

  (一)、學生定期考查未參加並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就下列處理方式辦理:

    1. 第一次或第二次定期考查未參加者

考查別

處理方式

定期考查

期末考查

日常成績評量

第一次

第二次

30%

未參加

30%

40%

未參加

30%

30%

40%

未參加

未參加

50%

50%

 

    2. 期末考查請假者:須參加學期補考,以該補考成績為期末考查成績;若經計算後學期總成績不及格且達補考標準者,則以同一補考成績,當為該學期補考成績,不再另行補考。

  (二)、國中部學生以實際參加定期考查成績占50%、日常成績評量占50%。

四、處理程序:定期考查未參加之學生,除申請事假應依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外,餘皆應依本校請假規則完成請假程序,並向教務處報備。凡適用本原則處理者,由註冊組逕行核算其學期成績。該生若未請假在案,則缺考科目 逕予零分計算。

五、本處理原則自 104 學年度第一學期起適用。

六、本處理原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由校長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