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學年度各項補助申請辦法

一、普通科

 

透過免試分發管道錄取本校之普通科學生

每學期補助新台幣25,400元

  1. 依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修正「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4條辦理。
  2. 依據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3411A 號公告「高級中等學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費收費數額表」公布(113學年度待教育部來函後另行公佈)。

透過單獨招生管道錄取本校之普通科學生

就學期間學費皆須自行負擔,不得領取各項政府補助

  1. 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規定。

  2. 依據本校「113學年度單獨招生入學簡章」 拾、其他注意事項說明。

二、職業類科

每學期補助新臺幣 25,400 元。

說明依據中華民國112年11月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120133411A 號公告「高級中等學校112學年度第2學期學費收費數額表」公布。 (113學年度待教育部來函後另行公佈)。

 

三、特殊身分學生

符合下列各申請條件者,每學期辦理一次。

申請類別 減免標準 檢附證件及申請條件 附註
低收入戶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檢附特殊身分紙本證明文件

由教育部向衛福部查驗

  1. 依據「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2. 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果有疑義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交由學校審核或覆核身分資格。
中低收入戶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百分之六十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百分之六十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原住民
  1. 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補助 11,000 元。
    2. 私立學校: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學費、雜費。
  2. 伙食費:補助 10,500 元。
  3. 住宿費:國立學校 3,500 元,私立學校 4,100 元。(補助實際住宿者)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辦理。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

極重度/

重度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 實驗費。

※檢附特殊身分紙本證明文件

※統一由教育部國教署 向財政部財稅資訊中心查調

家庭年所得在新臺幣 220 萬元以下。 

一、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 法」辦理。

二、110 學年度第 1 學期家庭年所得統一財稅查調採計 108 年 度。

三、因查調家庭所得總額所需,請填列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 之基本資料,已婚學生則須加填配偶基本資料。

四、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果有疑義者,請檢附 父母或法定監護人之身障手冊影本/學生鑑定證明交由 學校審核或複核身分資格。 

中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七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輕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四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身心障礙

學生

極重度/

重度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 實驗費。 
中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七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七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輕度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十分之四雜費、實習實驗費
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十分之四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持鑑定證明
特殊境遇
家庭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百分之六十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百分之六十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據「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經濟弱勢
學生
就學費用補助(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同一學期以補助1次為限,且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者。(適用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就讀國立學校:每學期不得超過 5,000 元
就讀私立學校:每學期不得超過 20,000 元
符合「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第2點所列7種情況之一者,需檢附相對應之證明文件。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辦理。
軍公教遺族
傷殘榮軍子女
符合資格者,依相關基準給予全公費、半公費或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1. 申請書(可至國教署網站法令規章區下載)。
  2. 撫卹令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
  1. 參照「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
  2. 如家長為軍公教,另應檢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證明。
現役軍人
子女
減收學費十分之三。
  1. 眷屬補給證(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附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2.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辦理。

註:各項學雜費補助,僅可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