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學年度第2學期各項就學補助一覽表

 

申請類別

減免標準

檢附證件及申請條件

附    註

低收入戶子女

減收全部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免繳特殊身分紙本證明文件

由教育部向衛福部全國社政資訊整合系統查驗

  • 參照「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 若逾系統統一查驗時間或對查驗結果有疑義者,請檢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期限內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文件交由學校審核或覆核身分資格。

中低收入戶子女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百分之六十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百分之六十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原住民

  1. 助學金:
  1. 公立學校:補助11,000元。
  2. 私立學校:依當學年度學校學雜費收費基準補助學費、雜費。
  1. 伙食費:補助10,500元。
  2. 住宿費:核實補助,但最高以2,600元為限。

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戳記有原住民身分之戶籍謄本等證明文件。

參照「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及住宿伙食費原則」辦理。

特殊境遇家庭

符合免學費資格者,另減收百分之六十雜費、實習實驗費/不符合免學費資格者,減收百分之六十學費、雜費、實習實驗費

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市、區)公所開立之有效期限內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及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參照「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孫子女就讀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雜費減免辦法」辦理。

經濟弱勢學生

就學費用補助(學費以外其他就學所需相關費用),同一學期以補助1次為限,且不包括已享有政府其他各類就學所需相關費用補助或減免者。(適用於103學年度以後入學之學生)

就讀公校:每學期不得超過5,000元

就讀私校:每學期不得超過20,000元

符合「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第2點所列7種情況之一者,需檢附相對應之證明文件。

依據「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補助辦法」及「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經濟弱勢學生就學費用作業要點」辦理。

軍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

符合資格者,依相關基準給予全公費、半公費或減免學雜費之優待。

  1. 申請書(可至國教署網站法令規章區下載)。
  2. 撫卹令影本。
  3. 戶口名簿影本。
  • 參照「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軍公教遺族與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基準及請領規定事項」辦理。
  • 如家長為軍公教,另應檢附未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證明

現役軍人子女

減收學費十分之三。

1.眷屬補給證(家長應徵召服現役者,應附公所出具之在營服役證明)。

2.戶口名簿(包括詳細記事)或3個月內申請之其他戶籍資料證明文件(包括詳細記事)。

依據「現役軍人子女就讀中等以上學校學費減免辦法」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