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107學年度第1學期各校辦理學生申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補助之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07年6月14日臺教授國字第1070056433號函暨教育部103年4月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24192A號令修正發布之「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二、查高級中等教育法第35條第6項規定,私立高級中等學校非政府捐助設立、未接受政府依私立學校法第59條規定所為獎勵、補助,且未由政府依第56條規定負擔學費者,得擬具課程計畫、申請單獨招生之理由、招生範圍及招生方式,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後,單獨辦理招生,不受本法有關招生規定之限制。但仍應提供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15%之免試入學名額。爰私立學校如依前開規定報經各主管機關核定辦理獨立招生者,除以前開條文但書規定「不低於該校核定招生總名額15%之免試入學名額」入學之學生外,其餘學生不適用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以下簡稱本方案)。
三、請各校加強宣導本方案,詳實告知學生及家長各補助類別、條件及額度等,並依規定填妥申請表件,俾憑辦理申請補助(不申請者,亦需填寫申請表);本方案各類申請表得視學校實際需求調整格式,惟申請表上所載各項資訊,仍應予保留。
四、有關各校辦理本方案之學生資格審查時,請確依下列公文辦理:
(一)學期「三分之一」、「三分之二」之界定,請參照教育部103年6月13日臺教授國字第1030056464號函(諒達)及105年9月23日臺教授國字第1050089591號函(諒達)辦理。
(二)儲蓄險是否納入家庭所得,請參照本署103年2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15095號函(諒達)辦理。
(三)檢附相關戶籍資料部分,請參照本署103年8月13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86750號函(諒達)及本署104年6月12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40062747號函(諒達)規定辦理。
(四)特殊身分請領學雜費減免之作業程序,請參照本部國教署103年4月21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43110號函(諒達)及103年7月29日臺教國署高字第1030081748號函(諒達)規定辦理。
五、請各校確依下列時程將學生申請資料上傳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以下稱本系統網站;網址:https://svhs.ncnu.edu.tw/,並置入「財稅查調專區」之「免學費與身障補助財稅查調送查專區」(系統預設只顯示需要財稅查調的學生資料),以利進行補助條件之查詢(此上傳時程及資料準確性,關係辦理相關補助作業程序甚鉅,為維護學生及家長權益,切勿發生遲誤情事,並請加強確認上傳資料完整性,截止之後,系統將把資料匯出送財政部,無法再補查。。
(一)二、三年級學生資料上傳截止日:107年6月22日(五)。
(二)甫入學之一年級新生資料上傳截止日:107年9月21日(五)。
(三)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預計於107年7月23日,公告二、三年級學生是否符合補助條件之查調結果。另請各校承辦人員留意本系統網站最新公告訊息(公布時間依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作業進度而定,可能提前或延後),以利作業程序順利進行。
六、107年度第1學期辦理「免學費」措施,其補助條件之家庭年所得總額限制,係依據註冊日前1個月財政部財政資訊中心提供之最新及最完整資料為準,爰採計年度為105年度。若學生對查調年度結果有疑義,得提供稅捐機關開立之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者,各校得依據當事人所提有利之證明文件裁定,據以協助學生申請相關補助。
七、為使學生家長均能了解申請資料送財政部及相關單位查調之結果,並據以辦理後續申復等相關程序,俟查調結果於本系統網站公告後,請各校視下列情況印製「查調結果確認單」:
(一)如減免金額係原申請補助身分之補助金額,各校得視需求印製確認單予學生家長簽名。
(二)如減免金額非申請補助身分之補助金額(例如:復學生,重讀生)或查調結果未通過者,各校仍務必將確認單予家長確認簽名後(並請注意設定繳回確認單至學校之日期)留校備查。
八、依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第7條規定:「第4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請各校確實加強向學生及家長宣導,並落實學校內控機制,不得發生學生重複請領之情形;違反相關規定者,應追繳學生重複請領之金額。
九、又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辦理學雜費減免或已請領教育部助學金之學生,得就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學生就學貸款辦法第5條所稱之學雜等各費減除學雜費減免或教育部助學金後之差額申請就學貸款,爰請各校務必落實內控機制,確認學生可貸款額度並覈實於學生註冊繳費單載明,勿逕以學雜費全額為可貸額度,以免增加行政機關利息補貼支出及學生貸款負擔。
十、檢附高級中等學校免學費方案107學年度第1學期補助申請表;相關申請表件之電子檔及說明四相關函釋,請逕至「教育部全國高級中等學校助學補助系統」網站下載或瀏覽。
十一、本案補助請各校務必確依時限辦理,請於107年11月14日(星期三)前,檢具人數造冊統計表一式4份及領據1紙免備文報局,俾據以辦理經費核撥事宜。
十二、另請各校確依教育部補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費實施要點第6點規定辦理,如學生因故無法繼續就學而離校者,應按其比率退還政府核撥之學費補助經費,並於當學期結束前,檢附退款清冊1式3份及匯款證明(公庫送款回單)免備文送局。
十三、倘若新學期貴校承辦人員有職務異動情形,請務必確實進行業務交接;另貴校若設有進修部,亦請務必將相關訊息轉知進修部承辦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