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110學年度第二學期 一二年級補考試務須知

一、110學年度第2學期補考訂於111 年 07 月 29 日 (五) 09:00~12:00舉行。

二、凡各科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且達40分(含)以上者,得予補考。

三、請務必著制服或運動服攜帶學生證(身分證或健保卡或有照片之證件亦可) 

       準時至指定教室補考,違者不予補考。

四、參加補考學生請於9:00前至應考試場(各班教室)查看考試座位。

      上午9:10進場考試,遲到逾20分鐘(上午9:30後)不得進入試場。

*應考試場非原班班級:

班級 補考教室
(參考 111-1 配製)
班級 補考教室
(參考 111-1 配製)
702、703 803 802、803 902

五、入場後依監考老師指示檢查補考科目試卷,如有疑問請立即反應,

       開始考試20分鐘後不得再有異議,若未有疑義未即時反應請學生自行負責。

六、10:00始得交卷,請將所有補考考卷一併交於監考老師,一經交卷後應立即

       離開考場,不得停留於場內、窗口。

七、補考不分節次,一次發給所有補考科目試卷。

八、請至指定試場,按表定座位就坐,未經監考老師同意,不得隨便更換座位,

       違者以違反考場規則論。

九、書包、手機請依監考老師指示擺放至前走廊,並將手機關機(包含電子產品具

       有傳輸、通訊、計算、記憶、拍攝、錄影、或計算功能之物品:如行動電話、

       穿戴式裝置(如:智慧型眼鏡類、智慧型手錶類、智慧型手環類))

       若考試期間未遵守相關規定,視同違反考場規則。

十、各項考試除試卷上有特別註明,否則不得使用任何計算工具。

十一、考試時監考老師有處理試場之全權,若有任何違反考場規則者,所有補考科

           目均以零分計算並送學務處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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